
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
- 分類:法律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7-0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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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若干指導意見》(粵建市〔2019〕116號),我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并通過司法局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
【概要描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若干指導意見》(粵建市〔2019〕116號),我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并通過司法局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分類:法律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07-0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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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以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若干指導意見》(粵建市〔2019〕116號),我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并通過司法局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5月28日
佛山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推進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規范工程價款結算程序和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若干指導意見》(粵建市〔2019〕1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結算周期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活動。
第三條 合同金額為3000萬以上(含3000萬)或合同工期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鼓勵其他工程項目依據本辦法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第四條 從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守約、公平、及時、誠信的原則,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五條 發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資格要求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以下簡稱“造價咨詢人”)實施全過程造價管理服務,及時編制和確認施工過程結算報告。
除發承包雙方共同委托外,造價咨詢人不得就同一項目同時接受發承包兩方的委托。
政府投資工程需要報送相關機構審核結算文件的,發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審核的程序和時限,保障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同期支付或及時支付。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約定與實施
第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根據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控制性節點工程、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等確定。確定時可參照以下方法:
(一)按質量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確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體結構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ǘ┌纯刂菩怨濣c工程確定。針對較長線狀工程如道路或軌道工程,可以某區間或某時間完成某一段線狀工程的控制性節點劃分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如某樁號至某樁號路面或某區間隧道等;
?。ㄈ┮阅硨I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確定。如某高壓電房工程、某裝飾裝修工程或某基坑支護工程等。
第八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的結算周期、計量計價方法、風險范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支付時間、程序、方法、比例等內容。
第九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進行施工過程結算。承包人應當在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工程驗收合格后,及時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編制工作,并在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發包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
第十條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工程質量合格的,發承包雙方應當給予計量;因承包人原因導致該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不予計量。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有權不予計量。
第十一條 施工過程計價應當以確認的計量結果為基礎;質量不合格的節點工程,應當在整改合格后給予計量計價。
第十二條 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資料主要包括已確認計量的完成工程量、已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以及確認的現場簽證和索賠價款等資料。
第十三條 工程款支付和施工過程結算既可各自獨立又可有效結合。在約定的支付周期內,若已有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發包人應當依據該報告確定同期支付款項,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比例進行支付。若沒有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則仍按合同約定的原付款計劃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條 合同履行期間,因工程變更而追加(減)合同價款的,發承包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并在當期施工過程結算同步辦理價款結算。
第十五條 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合同類型按以下方法進行施工過程結算:
(一)采用總價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結算節點范圍內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并對該節點范圍內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結算。
?。ǘ┎捎脝蝺r合同的,施工過程結算應當對節點工程的清單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對該節點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計量計價。
第十六條 發承包雙方要加強施工過程結算管控,及時對合同價款結算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凡經發承包雙方各自授權的現場代表協商確定并簽字的計量、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等有關結算資料,不因發承包雙方更換現場代表而影響其有效性。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過程結算可遵循下列程序:
(一)承包人應當在施工過程結算節點驗收合格后,向發包人提交該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報告;
(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后,應當及時核對確認,并將審核結果通知承包人;
?。ㄈ┌l包人需現場計量的,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與;承包人如在約定時間不派人參加計量,則視為承包人認可發包人的現場計量結果;
?。ㄋ模?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現場計量的,則承包人可不認可發包人的現場計量結果;
?。ㄎ澹┌l包人收到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后28天內,未向承包人通知核對結果的,則從第29天起,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已被認可;
?。┌l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有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的,可按第二十條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無爭議部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在申請竣工驗收時,向發包人報送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據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在合同約定或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
經發承包雙方簽署認可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應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不應對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內容重新進行計量計價。
第三章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的爭議應當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協商處理: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ǘ┍巨k法和有關政策文件;
?。ㄈ﹪摇⑹〗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計量和計價規范、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ㄋ模┢渌嚓P規定。
第二十條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產生爭議按第十九條協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行業協會或雙方共同委托的造價咨詢人、調解員進行調解;無爭議部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價款和支付有爭議且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的核查,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ǘ┚陀嘘P問題詢問被檢查單位的相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改正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對于因未實施施工過程結算而導致未在合同約定或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產權登記。對于因未實施施工過程結算而導致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資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
第二十四條 對于發(承)包人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結施工過程結算、竣工結算和付清工程尾款(工人工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可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方面給予簡化程序、優化抽查頻次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應當對應實施而未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發(承)包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且在公示期限內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控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ǘ┓梢幎ǖ钠渌麘徒浯胧?。
第二十六條 造價工程師在施工過程結算編審和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的,記錄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造價咨詢人在施工過程結算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施工過程結算成果報告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依法進行查處并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分包價款結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現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部門為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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